试用期离职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
问:我四月份开始新工作,目前仍处于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内。由于不满意这份工作,我计划找到新工作后立即辞职。试用期内是否需要提前通知?需要提前多久?
入职时公司让我签署了竞业禁止条款,但我只是会计文员,完全不涉及销售业务。这会造成问题吗?公司能阻止我接受新工作吗?如果新工作属于同类行业怎么办?——迪拜NR
答:NR必须向雇主提交书面辞职通知。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。
阿联酋《劳动法》第9条规定:"若员工在试用期内欲转聘至国内其他雇主,应提前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知原雇主其终止合同的意愿。"
该条款补充说明:"除非另有约定,新雇主需补偿原雇主的招聘或合同成本。"请注意相关费用由雇主而非雇员承担。
在此情况下,竞业禁止条款不具法律效力。根据2022年内阁第(1)号决议(关于2021年第(33)号联邦法令《劳动关系法》实施细则)第12条规定:"符合下列条件时员工可免除竞业禁止义务:b.试用期内终止合同。"
竞业条款本为保护企业利益,不应成为阻止离职员工就业的手段。该条款不适用于所有岗位,若企业欲主张条款效力,必须证明员工离职将对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。
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于雇主,只有当工作性质"可能对雇主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"时,该条款才具法律意义。
综上,NR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,不受竞业条款约束,所有费用均由雇主承担。
问:我任职于一家持有ADGM签证的国际公司,2024年初转入。因业务繁忙未能休完年假。
我要求将8天年假结转至今年,但人力资源部拒绝。此前在香港分公司工作时可结转年假,规则差异有失公平。法律对此如何规定?我需要掌握完整信息以便申诉。——阿布扎比HC
答:HC作为ADGM管辖下的正式雇员,应适用2025年4月1日生效的《2024年雇佣条例》。
第21条第2款规定:"员工可将未休年假结转至下一年度,最长保留12个月,逾期作废。结转天数可由劳资双方协商,但每年至少应允许结转5天。"
法律规定的5天为最低标准,企业可酌情增加。若因工作压力未能休假,HC可申请特殊豁免结转更多假期,但企业无此法律义务。
若公司拒绝请求,根据ADGM雇佣条例并无申诉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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